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07时4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黑山XX旁边,原告马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北京牌)与被告一杨XX驾驶小型客车(京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及手机损坏。
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XX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杨XX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诊治,诊断为趾骨骨折、胸部外伤、腰骶部外伤、左侧小腿挫伤、胸12椎体骨折。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体压缩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90日。
案件分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因事故受伤长期无法工作导致经济困难,当事人希望尽快获得赔偿款,故在本案立案起诉同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及和解事宜。
经查,涉案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为中国XX公司,商业三者险由中国XX公司承保。鉴于双险承保主体不同,理赔过程涉及两家保险公司责任划分与赔付,且被告司机依法需承担鉴定费用,本案和解工作需要与多方协商沟通。
处理结果
与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司机达成和解,共计和解金额为197310.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