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 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女,x年 x月x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xxxxxxxxxxx。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王X,男,x年 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xxxxxxxxx。原告xx与被告王XX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腾退租赁位于xxxxxx大厦 xx 室房屋;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租金 46800 元,2024 年 3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房屋占用费 66300 元,合计 113100元(租金暂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按每月 3900 元计算,实际应计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的物业费 11303.4 元、2022 年至 2024 年的暖气费 11946 元,共计 23249.4 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1 年 5 月 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X租赁原告xx名下位于xxxxxx大厦 xx室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月租金 3900 元,被告使用房屋过程中的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2023 年春节过后,被告要求续签租赁合同,因此双方于 2023 年3 月份续签了租赁合同。合同续签后,被告开始拖欠房屋租金至今未付。另,经物业查询,被告自 2023 年 1 月起开始拖欠房屋物业、暖气等费用,至起诉之日拖欠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共计136349.4 元。自被告拖欠费用起,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不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租金等费用,且占用房屋不退还。故原告于 2025 年 8 月 9 日,通过微信及现场粘贴通知的形式,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费用,并限期腾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王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等相关证据材料。原告xx提交证据如下:证据 1、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证据 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自 2021 年 5 月起开始租赁原告房屋。证据 3、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形成事实上延续,被告至今一直租赁原告房屋,且被告自 2023 年3 月起开始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及物业费、暖气费等。证据 4、物业缴费通知单,证明被告欠付房屋物业费、暖气费。证据 5、微信发送及房屋门口张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证明原告已依法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再规定时间腾房。当庭提交证据 6、原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支付房租情况。当庭提交证据 7、房屋水电费缴费记录截屏,证明被告一直持续占有房屋,尚未腾退。当庭提交证据 8、保单费用发票及保全缴费凭证,证明原告主张保单保全费用依据。庭后提交证据 9、收据两份、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垫付物业费 11303.4 元、取暖费 11946 元。被告王X未到庭、未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系石家庄市xxxxxxxx大厦 xx 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 114.97 平方米。2021 年 5 月 5 日,原告xxxxx(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王X(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xxx大厦西塔 xx 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贰年,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止;该房屋按季支付,每期租金为人民币 11700 元;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网络费、电话费、室内电费等使用该房屋中产生的相互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达 1 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上述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xxx(出租方),被告王X(承租方),租期为 12 个月,从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止,月租金 3900元,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天然气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有线收视费、宽带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3 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五天或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累计达五天的。原告称,被告尚欠其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租金、占用费 113100 元。根据原告xx提交的其与被告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 年 4 月 3 日,xx:“忙吗?暖气费和物业费方便交吗?房费里减掉就行,百川的物业催了两次了”。2023 年 10 月 26 日,xx:“在吗?房费 7 个月了,一直没付,物业费也没交,又要交暖气费了,你还租吗?如果不租,准备停暖气了,方便了,回个电话”。王X:“……房子肯定租的,我这抽空回去一趟”。2024 年 3 月 21 日,xx:“在吗?房子还租吗?”。王X:“房子还租呢”。2024 年 8 月 6 日,xx:“还能租吗?回个话”。王X:“能租的。哥,我在内蒙呢,还没回去”。2024 年 12 月 27 日,xx:“怎样了?到月底了,从去年 3 月到现在,一年八个月了,物业和房费,欠的时间太长了”。王X:“哥,这几天了。一到账就给您转过去”。2025 年 8 月 9日,原告xx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被告王X。2025 年 8 月 4 日,物业出具《缴费通知单》载明,物业费:金额 11303.4 元,备注 2023.1.1-2025.8.4;暖气费(22、23、24)3 年,金额 11946 元,总合计 23249.4 元。2025 年 12月 5 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xxxx大厦西塔 2-902 室业主xx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缴纳物业费 11303.4 元(2023 年 1 月 1 日-2025年 8 月 4 日),暖气费 11946 元(2022 年度-2024 年度)。”原告提交收据两张加以佐证。原告还称,被告一直持续占有房屋,尚未腾退,并提交房屋水电费缴费记录截屏加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据等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水费以及物业费的义务。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租金、占用费 113100 元,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8 月 4 日物业费 11303.4 元,2022 年、2023 年、2024暖气费 11946 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案涉房屋,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且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五天或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累计达五天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案涉位于xxx大厦 2 单元 902 房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房屋租金、占用费 113100元。二、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物业费 11303.4 元,2022 年至 2024 年的暖气费 11946 元,共计 23249.4 元。三、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xxxxx大厦 2 单元 902 房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6 —— 7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27 元,保全费 1202 元,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