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原告为深圳某珠宝加工企业,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被告为深圳某珠宝钻石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唯一股东黄某某、企业员工潘XX。原被告存在长期承揽合作关系,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黄金倒模加工服务,工费月结,拖欠金料需支付利息。被告自2022年9月起拖欠3883.27克黄金料、2个月加工费及对应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送货对账单、微信沟通记录、付款流水等全部证据,明确合同履行事实及欠款金额。针对被告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律师重点调取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股东与企业存在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性,据此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员工潘XX的签字及付款行为,律师结合合同签署主体、其他付款记录等证据,厘清职务行为与合同相对方的边界,制定精准诉讼策略。庭审中,律师清晰举证证明欠款事实及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采信。
3.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讼请求:
1. 被告珠宝企业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黄金料等值款15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LPR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 被告珠宝企业支付拖欠的加工费3.8万余元、2022年9-11月利息3.1万余元;
3. 被告黄某某作为独资企业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对潘XX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款事实清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潘XX的签字、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