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1.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向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电脑散热器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下单、对账。被告收货后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剩余56894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债权。
2.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交易证据,针对无书面合同的情况,重点固定了微信对账记录、送货凭证、发票开具记录、已付款流水等证据链,明确双方交易事实及欠付货款金额。庭审中,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提出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3.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6894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