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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程隆银律师 在线
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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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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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合同、工程变更文件、验收资料、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某建设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县教育局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某县教育局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判决某县教育局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61万元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某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该县某镇廉租房建设项目,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装修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按约组织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某县教育局通知对部分项目进行实质性变更,将原有独立基础改为桩基础、砖混结构改为框架结构,并增加门面及屋顶斜屋面施工,某建设公司按变更后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某县教育局迟迟不与某建设公司办理正式结算,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某建设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云南XX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县教育局支付拖欠工程款200万元及鉴定费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县教育局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工程变更需重新招投标,某建设公司存在过错,拒绝支付工程利润及全部鉴定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某县教育局拖欠工程款的金额及鉴定费的承担主体。程隆银律师接受某建设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查合同条款、工程变更文件、验收资料及付款凭证,制定针对性代理策略。庭审中,律师重点抗辩:案涉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工程变更是某县教育局主动通知并出具相关请示,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的“实质性变更”,无需重新招投标;某建设公司已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某县教育局应足额支付工程款;鉴定费系为确定工程价款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因某县教育局拖延结算引发本案诉讼,应由其全额承担。
律师同时提交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请示、验收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充分佐证某建设公司的诉讼主张,有力驳斥了某县教育局的抗辩理由。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某县教育局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判决某县教育局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XXX.66元及鉴定费95000元,合计XXX.66元,驳回某县教育局的全部抗辩主张,切实维护了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夯实胜诉基础:程隆银律师深刻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精准区分工程变更的性质,明确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有力驳斥了某县教育局关于“合同无效”“工程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抗辩,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2.  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强化主张说服力: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合同、工程变更文件、验收资料、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某建设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县教育局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让法院充分采信我方主张。
3.  高效化解结算争议,挽回当事人损失:面对某县教育局拖延结算、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律师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精准把控诉讼要点,合理主张工程款及鉴定费,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161万余元款项,最大限度挽回了施工方的经济损失,实现了委托方的维权目的。
4.  专业应对庭审抗辩,彰显执业素养:庭审中,律师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精准驳斥,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逻辑严谨、有理有据,充分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庭审应变能力,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 2017-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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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先后在公司法务部门和检察院工作过,2014年9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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