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匡X(女)与被告孙X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X、一女孙XX。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频发。自2010年起,原告长期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2024年4月,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一年间,双方持续分居,无任何往来沟通,夫妻关系毫无改善。2025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为维持成长环境稳定,法院酌定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8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女孙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孙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成功案例。首次起诉被驳回后,我们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引导原告在分居期间注意收集分居证据。本次起诉时,我们重点提交了首次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的证明(如居住证明、务工记录等),同时将抚养权诉求具体化,虽然法院基于未成年人利益将两个孩子均判归被告抚养,但充分考虑了原告的支付能力,判决结果合法合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保障了程序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