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姚X与被告赵XX系同事关系。2023年2月至3月,赵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姚X借款,姚X通过微信、支付宝分两次向赵X转账共计50000元。2023年8月26日,赵X向姚X出具借条,确认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24年年底还清。2023年8月31日,赵X通过微信偿还10000元,剩余4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姚X遂委托本所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赵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X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赵X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虽事实清晰,但证据梳理尤为关键。我接手后,系统整理了原告2023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被告在出具借条后仍有还款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庭审中,被告缺席,我方重点向法庭阐明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2024年年底),主张利息应从逾期之日(2025年1月1日)起算。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但利率标准调整为逾期当日LPR(年利率3.1%),并驳回了原告对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主张。本案判决明确了借款逾期利息的起算规则,对当事人后续维权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