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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以政律师 在线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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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张以政律师成功代理二手车买卖合同欺诈案 助力当事人获退车 + 三倍赔偿

一、案件简介

原告C某通过网络渠道与被告吴中区A商行(以下简称A商行)达成二手摩托车购买合意,商行经营者W某及工作人员承诺车辆行驶里程为 5800 公里且无维修记录,车辆价款XXX 元,原告另行承担运费XXX元。原告按约支付全部购车款后,于 20XXXX日收到车辆,军训结束后检查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达XXX公里,且存在多处大修痕迹,与商行承诺严重不符。原告与被告交涉退车未果,被告仅同意以XXXX元回收车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C某委托江苏XX张以政律师提起诉讼,要求A商行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购车款及相关费用,W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律师办案经过

张以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 —— 被告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随即展开针对性代理工作:

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协助当事人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付款凭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现状照片等证据,清晰还原双方沟通购车细节、被告承诺内容、原告付款事实及车辆实际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精准法律定性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重点论证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故意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相差近 1 万公里)及维修情况,向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原告作出错误购车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车、退款及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W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以个人财产对商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高效推进诉讼程序:针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张以政律师充分利用庭审程序,完整呈现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清晰陈述原告核心诉求及事实理由,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为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撑。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张以政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 (20XX) 苏 XXX 民初XXX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A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购车款 XXX元,原告同时退还案涉二手摩托车;

被告A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三倍购车款 XXXX元;

被告W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欺诈核心,奠定胜诉基础:张以政律师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从被告主体身份、虚假承诺内容、原告错误意思表示等关键维度切入,明确案件定性,为法院支持原告退车及三倍赔偿诉求提供核心法律依据,体现了扎实的民商事法律专业功底。

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张以政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 “退车 + 退款 + 三倍赔偿” 的核心诉求,不仅挽回了购车损失,还获得了法定惩罚性赔偿,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的执业追求。

高效应对诉讼突发情况:面对被告缺席庭审的不利局面,张以政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与庭审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呈现,推动诉讼程序高效推进,避免因对方缺席导致案件拖延,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

彰显消费维权代理专业能力:本案涉及网络购物、二手车交易、消费欺诈认定等多个实务难点,张以政律师熟练运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制定精准代理策略,最终实现胜诉结果,展现了其在消费维权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出色的案件研判能力与实战代理水平。

张以政律师深耕民商事纠纷及消费维权领域,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凭借严谨的办案态度、专业的法律素养与高效的代理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此次成功代理二手摩托车欺诈案,再次印证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初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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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以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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