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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以政律师 在线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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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张XX师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 助力当事人获经济补偿金及连带责任清偿

一、案件简介

原告GX 20XX X月入职淮安A公司,20XX X月通过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正式转为被告淮安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工作地点为淮安经济技术开XX,服务年限连续计算。20XX X 月,B公司通知将办公场所搬迁至 50 余公里外的淮安市洪泽区,且未提供合理补贴或安置方案,导致GX通勤不便,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协商未果,GX委托江苏XX张XX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 元,其全资股东XX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诉求支付 6 月工资、出具离职证明(诉讼中自愿撤回该两项诉求)。

二、律师办案经过

张XX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关系,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一是B公司工作地点变更是否构成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GX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 “被迫解除”,B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C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过程中,张XX师围绕核心诉求展开全面代理工作:

固定关键证据:协助当事人整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工作地点变更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明确GX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B公司未提供合理安置的事实;

精准法律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重点论证B公司工作地点搬迁间距超 50 公里,远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未提供通勤补贴等合理方案,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GX的解除行为符合 “被迫解除” 情形,B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指出C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与B公司财产独立,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高效抗辩:针对被告 “工作地点变更未超出合同约定”“原告系个人原因辞职” 等答辩意见,张XX师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逐一反驳,清晰呈现案件核心争议,为法院作出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撑。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张XX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 (20XX) 苏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X经济补偿金 XXX 元(法院依法核算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XXX 元,结合工作年限核算得出);

被告C公司作为B公司的全资股东,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制定有效代理策略:张XX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中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人公司连带责任” 等关键法律要点,制定针对性代理方案,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体现了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

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法律论证与庭审抗辩,张XX师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当事人核心诉求,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金,还促成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债权实现,避免了单一主体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高效推进诉讼进程,节约当事人成本:诉讼中,张XX师根据案件进展,协助当事人合理撤回已实现的诉求,聚焦核心争议,高效推进庭审进程,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为当事人节约时间与精力成本。

彰显劳动争议代理专业能力:本案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作地点变更、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张XX师凭借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成功实现当事人诉求,展现了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与高效的代理服务水平。

张XX师深耕劳动争议及民事纠纷领域,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严谨的办案态度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此次成功代理GX劳动争议案,再次印证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初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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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以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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