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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李XX律师刑事辩护经典案例:集资诈骗指控成功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案件简介

20XX 年,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CX提起公诉,该案系LX集资诈骗系列案关联案件。经查,20XXX月至 20XXX 月,CX在经营美容店期间,兼职于LX经营的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做财务工作,期间参与向亲友、顾客等不特定人员宣传高息借款给LX,公诉机关指控CX参与非法集资 XXXX 万元,造成 XXX万元损失,非法获利 XX 万元,认为其与LX构成集资诈骗罪共犯,且属从犯,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X对涉案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定性及获利金额有异议,遂委托广东XX李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律师办案经过

李XX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办理,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逐一核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资金流水等证据,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罪名定性、共同犯罪认定、获利金额及量刑情节四大方面。

针对罪名定性,律师经深入分析认为,C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仅为赚取工资及提成参与宣传借款,对LX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建房等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参与资金支配,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同时,律师提出CXLX无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二者不构成共犯,CX的行为应独立评价。

针对获利金额,律师结合CX供述、微信交易明细、工资及提成记录等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XX万元非法获利予以反驳,提出其实际获利仅为XX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在量刑情节方面,律师重点梳理出CX具有自首情节 ——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同时,CX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且积极取得所有涉案 17 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该等情节均应作为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曾因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核查补充侦查,李XX律师全程跟进案件进展,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辩护观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逐一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辩护观点,力求还原案件事实,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李XX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 纠正公诉机关罪名定性,认定C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且其与LX不构成共同犯罪,无需区分主从犯;

2. 对非法获利金额予以纠正,认定CX实际违法所得为XX 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XX万元不予支持;

3. 充分考量CX具有自首、案发前归还部分款项、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C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同时责令其与LX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实际损失,对其违法所得XX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四、律师价值

李XX律师精准把握罪名界限,厘清案件核心事实,通过专业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大幅减轻当事人刑罚,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法律公正。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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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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