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辩护终获不起诉!孙伟伟律师成功办结青岛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张X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作出青检四部刑不诉 [20xx] 6 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张XX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XX合伙人、副主任孙伟伟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全程深度参与案件办理,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辩护策略与高效的司法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理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涉案企业的持续正常经营筑牢了法律根基。
案情回顾:千万级走私案,当事人面临刑事追诉危机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查明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青岛某某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包干形式代理客户从印度进口辣椒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报关,共计走私辣椒干 39 票,案值高达人民币 1300.5 万元,经海关核定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人民币 852314.03 元。2019 年 6 月,张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案件于 2020 年 4 月移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被提起公诉并定罪量刑,张XX不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刑事犯罪前科,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青岛XX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资质都将遭受毁灭性打击,案件辩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精准攻坚:深挖案件核心,筑牢不起诉辩护根基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迅速启动全流程辩护工作。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办理过多起重大走私犯罪案件的专业律师,孙伟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走私案件的证据规则、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尺度有着精准的把握。
案件办理过程中,孙伟伟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厘清案件完整事实与细节;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系统性梳理,针对 39 票报关单据、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上下游交易凭证、全案言词证据等海量材料逐一核查、精细化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辩护细节。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孙伟伟律师精准锁定本案辩护核心要点,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
法定情节精准论证:全面梳理当事人到案经过与供述材料,完整论证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依法提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辩护意见;
从宽制度充分适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全程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相关程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刑事风险;
不起诉条件系统阐释:结合本案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全面分析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深刻悔罪表现,系统论证当事人属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情形,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孙伟伟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深度沟通案情,提交了多份专业、详实、逻辑严谨的书面辩护意见,全面、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为检察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参考。
终获佳绩:不起诉决定落地,专业辩护彰显价值
经过孙伟伟律师的不懈努力与专业辩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张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诉,无刑事犯罪前科,不仅其个人人身自由、职业发展与家庭生活不受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某某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得以继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避免了企业因负责人刑事定罪陷入经营危机,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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