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皖1324民初XXXX号
原告:朱X,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具
被告:伍某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合肥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案情简介:
原告朱X与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伍某某以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定合同并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预定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朱X提供房屋装修服务并享受各项优惠活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关门跑路并拒不退还定金。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准备起诉的相关材料,包括证据的收集整理并形成证据目录、起诉状的书写,并到现场取证装修公司跑路的相关事实。最后提交至泗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后在庭审中详细出示证据,并依据法律的各项规定来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4日,汪册资金100万元,某公司共有四个股东。2021年4月5日,朱X与某公司签订了《某装饰预定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仅是预订优惠政策合同,开工另签详细施工合同:朱X在合同签订之日预付10000元作为定金,朱X预付定金后即有权获得某公司承诺的相关服务和享受约定的活动价格以及某公司承诺的其他优惠活动。某公司的营业地点自2021年8月起锁门至今。
本院认为,朱X与某公司签订预定合同并交纳定金是为了保证装修事宜顺利开展,鉴于预定合同没有约定何时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某公司并未实际向朱X提供装修服务、某公司的营业地点自2021年8月起锁门至今、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公司能够继续履行装修义务等客观情况,双方已无签订施工合同进行装修施工的可能,朱X诉讼请求解除预定合同并某公司返还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朱X诉称伍某某与某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朱X与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某装饰预定合同》;
二、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朱X10000元;
三、驳回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