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原告(男方父母刘XX、XX)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其儿子刘XX与儿媳张XX,要求返还三笔合计250万元的出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在子女婚姻期间用于购房及还贷的出资(无借条),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均为借款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共同偿还;被告张XX则辩称部分债务不知情或属刘XX个人债务。
一是客户满意度极高,判决结果超出客户预期。客户专程从甘肃兰州赶来北京,送上两面感谢锦旗。判决书大幅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二是本案凸显了“公平与诚信原则”系处理婚姻家庭内部经济纠纷的核心考量,为同行办理此类案件开拓了新思路。法院基于“儿媳在配偶罹患重病且利用配偶清偿完己方亲属借款后快速离婚”、在己方出资极少却分割了50%房产份额后却又意图通过离婚逃避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的背景,认定该行为有违夫妻扶养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从而否定了其“逃废债务”的抗辩,依法将父母为子女家庭共同生活(购房、还贷)所出的大额资金(虽然没有儿媳签名的借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实质标准判断债务性质,为类案提供了清晰的审查思路。
四是强调了家庭成员间大额资金往来应保留证据、明确性质,警示公众在亲情关系中亦需规范经济行为,以平衡家庭伦理与财产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