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16年,辽阳市某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动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XX及其配偶肖某某通过动迁小组工作人员尚某某的介绍,分别向四户动迁户购买其动迁房屋,总交易金额为2,241,000元。购房合同签订后,相关动迁户将原签订的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变更为分散化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实际产权人为赵XX及其配偶。赵XX随后依据动迁购房资金证明,购买了位于金域明珠小区的楼房、地下室及车库,并将购房资金证明用于抵顶购房款。
2020年5月,赵XX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总结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赵XX购买动迁户房产的行为系通过动迁小组人员联系,相关动迁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与分散化安置)均符合动迁方案规定。国家并未因该交易行为支付额外动迁款项,亦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赵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XX不起诉。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在案件审查阶段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行为合法性审查:梳理动迁政策文件,明确货币化安置与分散化安置均为合法合规的安置方式,赵XX的购房行为未违反动迁方案。
国家损失认定:通过比对动迁资金流向与补偿协议内容,证明国家未因赵XX的行为产生额外支出或经济损失。
主观故意分析:结合交易过程、协议签订情况及动迁小组人员参与事实,论证赵XX无诈骗故意。
通过系统性的法律分析与证据梳理,律师协助检察机关厘清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