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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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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4年,青海H公司因环境治理合同款项支付问题,将西宁D公司、青海R公司及XX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主体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剩余合同款项XXX元。

案件背景:H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R公司厂区环境治理项目,与D公司签订《环境治理项目服务合同》,约定项目总费用XXX元,由D公司承担35%(647500元)、R公司管理人承担65%(XXX元)。三方另签订《付款协议书》,明确R公司管理人的付款来源为“退还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项目完成后,D公司仅支付35%款项,剩余65%款项因R公司管理人声称“退税未到账”拒绝支付。H公司调查发现,D公司已实际收取税务机关退还的R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XXX.61元,却拒绝向H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二)原告代理策略

作为H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团队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合同关系清晰:《环境治理项目服务合同》及《付款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D公司作为项目委托方和合同相对方,对款项支付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付款条件已成就:《付款协议书》约定R公司管理人的付款来源为“退还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而D公司已实际收取该笔退税(XXX.61元),远超应支付的XXX元。D公司以“退税与协议约定税款非同一指向”抗辩,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他退税指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公平原则与诚信义务D公司作为R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在拍卖公告中已承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承担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却通过申请退税获取本应用于支付环境治理费的款项,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认定,D公司作为合同委托方,在已实际收取退税的情况下,应向H公司支付剩余环境治理费XXX元((2024)青0104民初3**2号)。

二审判决D公司不服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D公司“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需承担剩余款项支付义务((2025)青01民终1*2号)。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中,D公司试图以“付款来源未到账”为由逃避合同义务,张X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以下策略实现胜诉:

1. 锁定合同核心义务:明确D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基础付款责任,《付款协议书》仅约定付款来源,不免除D公司的最终支付义务;

2. 关键证据突破:通过调查令调取D公司退税记录,证实其已实际收取约定税款,直接驳斥“退税未到账”的抗辩;

3. 法律逻辑闭环:结合拍卖公告中“买受人承担税费”的约定,论证D公司申请退税的行为与合同义务的冲突,最终促使法院认定其“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一、二审法院均支持H公司诉求,判决D公司支付剩余款项XXX元,H公司全额收回项目欠款。

三、律师价值

证据挖掘精准:通过申请调查令获取D公司退税凭证,为案件突破提供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

法律关系梳理清晰:准确区分“付款来源”与“付款义务”的法律关系,指出D公司作为合同委托方的最终责任,驳斥其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的抗辩;

诉讼策略高效:紧扣《民法典》“附条件合同”规则,主张D公司“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迫使对方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风险防控前置:在案件代理中提前预判D公司可能的抗辩方向(如“税款指向不明”),通过补充证据和法律论证提前化解风险,确保裁判结果符合预期。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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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律师简介 张洁律师,青海国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深耕法律实务领域,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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