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维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为被告XX集团下属采购分公司签约合作方,多年为XX集团下属煤矿分公司提供生产设备维修服务,完成维修义务后,被告方累计欠付维修款 XXX.13 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煤矿分公司、采购分公司、XX集团三方相互推诿,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连带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庭审中,煤矿分公司辩称款项应由采购分公司结算;采购分公司以非适格主体、案涉债务过诉讼时效抗辩;XX集团则主张非合同主体,原告举证不足且债务超诉讼时效,均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接受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维修报价单、挂账结算承诺书、收料单、施工单等核心证据,明确案涉欠款金额、形成过程及被告方主体关系;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合同关系成立、欠款事实、诉讼时效未届满、三被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就被告方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法律反驳,清晰阐述案涉维修服务的履行情况及被告方推诿付款的事实,向法院提出合法合理的代理意见,推动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煤矿分公司、采购分公司、XX集团共同支付原告维修款 XXX.13 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 加计 40%,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 煤矿分公司、XX集团共同支付原告维修款 57084 元,并按上述标准支付对应逾期付款损失;
- 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 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与煤矿分公司、采购分公司成立合同关系,且已完成维修义务,被告方欠付维修款事实清楚;
- 煤矿分公司作为设备使用方应承担付款责任,采购分公司系XX集团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性收入,XX集团应与其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 原告催要款项时被告方相互推诿,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计算。
律师代理作用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在庭审中有效反驳被告方抗辩,清晰向法院阐述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合法公正判决提供关键支撑,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实现了诉讼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