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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梦婷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精准发现血样编号不符、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的关键问题,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案件补侦与重新鉴定,最终促使检察院认定关键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丁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1)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丁X酒后驾车被查获,呼气酒精含量高达221mg/100mL。警方随后抽血送检,两次鉴定结果分别为215.55mg/100mL与183.85mg/100mL。案件经一次退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定罪看似证据确凿。

(2)辩护律师核心工作:死磕卷宗,以“阅”破局

高XX律师介入后,未止步于表面口供,而是对全案卷宗进行了显微镜式审查,通过阅卷发现决定性突破口:某鉴定所出具的第一份鉴定报告中,所附血样封装袋试管编号为 Y369XXXX4215;而本案实际送检的血样编号应为 Y289XXXX7887(A管)与 Y289XXXX3045(B管) —— 编号完全不符。编号不一致意味着:无法确认鉴定机构检测的血液是否来自当事人丁X本人;高XX律师立即提交《法律意见书》,强调“重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应予以排除”;

促使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进行血液鉴定,最终促使检察院认定:“血样超期保存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31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阅卷意见,认为本案关键证据失效,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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