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XX,女,1XXX年4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XX21XXX040XX2X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泰市XXX,现住新泰市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X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0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24年10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XX,山东XX律师,与鲁XX系委托关系。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XX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X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X月2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0月2X日补查重报。
新泰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23年X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鲁XX明知其行为系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为牟利在赵XX的指使下,招聘周XX、娄XX、XX、XX等人为客服工作人员,后由赵XX负责与上线联系并提供人员名单、手机号、住址等个人资料信息,鲁XX伙同周XX、娄XX、XX、XX等人利用本人手机及鲁XX提供的工作机向赵XX提供的人员名单拨打电话,通过冒充XX客服,以XX周年庆为借口,利用免费邮寄小礼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添加微信,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引流服务。经查,鲁XX等人向不特定人群共计拨打涉诈电话2XXXX个.
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2023年X月2X日,泰安市肥城市公安局立“李XX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李XX于2023年X月1X日X时30分许接到手机号码1XX1X213343(机主:鲁XX)拨打的诈骗电话,该电话自称是XX客服,以邮寄小礼物骗取被害人李XX信任后,将其引流至一刷单群,后被害人李XX被诈骗团伙以刷单返利为由诈骗3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泰市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XX
2024年12月1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