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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案件详情

新泰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XX,女,1XXX4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XX21XXX040XX2X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泰市XXX,现住新泰市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XX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10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2410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XX,山东XX律师,与鲁XX系委托关系。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XX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X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X2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102X日补查重报。

新泰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23X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鲁XX明知其行为系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为牟利在赵XX的指使下,招聘周XX、娄XXXXXX等人为客服工作人员,后由赵XX负责与上线联系并提供人员名单、手机号、住址等个人资料信息,鲁XX伙同周XX、娄XXXXXX等人利用本人手机及鲁XX提供的工作机向赵XX提供的人员名单拨打电话,通过冒充XX客服,以XX周年庆为借口,利用免费邮寄小礼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添加微信,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引流服务。经查,鲁XX等人向不特定人群共计拨打涉诈电话2XXXX个.

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2023X2X日,泰安市肥城市公安局立“李XX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李XX2023X1XX30分许接到手机号码1XX1X213343(机主XX)拨打的诈骗电话,该电话自称是XX客服,以邮寄小礼物骗取被害人李XX信任后,将其引流至一刷单群,后被害人李XX被诈骗团伙以刷单返利为由诈骗3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泰市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XX

2024121X


  • 2024-12-01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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