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伴随着情绪的对抗与法律的拉锯。在复杂的职场环境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当企业试图通过变更主体、规避工龄或模糊薪酬结构来降低用工成本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14年起在被申请XX集团体系内工作。期间,他先后与集团旗下的公共网络公司及XX集团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
2025年7月,XX集团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已在该集团体系内累计工作超过10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他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方不仅拒绝续签,还存在未足额发放2025年4月至7月工资、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等情况。为此,申请人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二)焦点问题
1. 是否存在混同用工?这两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工作满10年的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3. 实际发放工资与申报纳税工资不一致,以何为准?
4. 员工工龄在当年跨越10年大关,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诉讼经过】
本案中,面对企业试图以“合规”外衣掩盖克扣薪酬的行为,四川XX律师团队展现了极致的专业负责。律师并未止步于企业提交的表面工资条,而是通过逐月比对银行流水与个税申报明细,敏锐揪出企业“少发多报”的猫腻,精准锁定8000元工资差额铁证。同时,律师依据工龄跨越“10年”门槛的特殊性,运用分段精准核算公式,为当事人争得了未休年假工资。
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诉求因架构调整受限,但律师凭借对细节的“锱铢必较”,成功为申请人捍卫了8906.14元的实打实权益,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担当。
【案件结果】
1. 被申请人XX集团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8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06.14元;
2. 被申请人XX集团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至7月工资差额8000元。
【三大核心争议点的攻防】
在仲裁庭审中,我方(申请人)与公司方(被申请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关于“混同用工”与“连续工龄”的认定
我方观点(主张): 申请人虽然先后与两家公司签约,但工作场所、岗位、考勤、管理团队均未变更,且两家公司存在共同高管,属于典型的“混同用工”。因此,申请人在两家公司的工龄应合并计算,且XX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观点(抗辩): 两家公司均为国企,架构独立。申请人是因公共网络公司解散而自愿转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始于2025年1月1日,不存在混同。
仲裁庭观点: 虽然两家公司有关联,但组织架构、社保缴纳主体在不同阶段有明确区分,且公共网络公司确有合法的注销程序。因此,未完全支持“混同用工”的连带责任主张,但在计算工龄时认可了申请人在体系内的长期服务事实(特别是在年休假计算上)。
2.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博弈
我方观点(主张): 申请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N)。
公司观点(抗辩): 申请人存在违纪行为,且双方已就补偿达成一致,公司有权不续签。
仲裁庭观点: 仲裁庭审查了公司提交的违纪证据,认为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但关于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公共网络公司的解散及转签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最终认定不属于违法终止,驳回了赔偿金请求。
3. 关于“工资差额”与“年休假”的硬仗(胜诉点)
这是本案中我方律师团队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点。
工资差额: 公司方辩称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提交了工资条。但我方律师通过比对银行流水与个税申报明细,发现公司在2025年4月至7月期间,每月均有2000-4000元不等的工资未发放。
证据链构建: 律师团队调取了《收入纳税明细》与XXX进行交叉核对,证明了公司申报的个税基数远高于实际发放金额。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公司需补发工资差额8000元。
未休年休假: 公司方主张申请人仅剩1天年假。我方律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申请人工龄跨越“10年”门槛的时间节点(满10年年假从5天增至10天),精确计算出申请人2025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计算逻辑: 2025年上半年(工龄<10年)折算+下半年(工龄≥10年)折算。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我方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906.14元的主张。< span="">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证据留存是关键: 工资条、个税APP记录、银行流水是证明工资标准的铁证。本案中,正是通过比对“个税申报”与“实发工资”的差异,才锁定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2. 工龄计算有讲究: 特别是临近“10年工龄”门槛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年休假天数的变化(从5天变10天)。计算时要分段核算,不要被公司笼统的算法忽悠。
3. 企业架构变动需警惕: 当公司让你签署“变更主体”的协议时,务必确认原公司的工龄是否已进行补偿或书面确认延续。本案中,由于传媒公司的解散程序在先,导致工龄连续计算的主张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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