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8时20分,在XX市朝阳区XX,靳XX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行驶,李XX驾驶车牌京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李XX车辆前部与靳XX车辆左侧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害,靳XX、李XX受伤。
案件分析
经认定,靳XX、李X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靳XX被120急救送民航总医院治疗,经诊断损伤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臀部软组织损伤、胸背腰骶骨盆肌肉软组织伤。
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支付靳XX医疗费6873.36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15666.74元、残疾赔偿金168046元、残疾辅助器具20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用328.8元、财产损失260元、鉴定费用4400元,以上共计231282.9元。
超过交强险外部分,按照被告承担50%计算,共计赔偿212908.13元。
处理结果
1、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赔偿靳XX190133.36元
2、李XX赔偿靳XX6000元
3、靳XX赔偿李XX车辆维修费38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