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张X与被告于X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019年期间,张X为于X提供运输服务,于X未能及时结清运费。经双方核算,于XX欠张X运费47,000元。张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X支付运费欠款47,000元,并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于X委托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总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X给付原告张X款项30,000元,分6期支付,自2025年11月起至2026年4月止,于每月16日前支付5,000元;
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按47,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原告;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于X负担,于2026年4月1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律师价值
本案中,张XX律师代理原告一方,在诉讼前全面梳理了运输合同履行及欠款形成的证据材料,为诉讼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面对被告欠款时间较长、涉及利息计算等问题,律师准确计算了利息数额,依法主张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