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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情况、办案难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辩护人经阅卷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如下: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沿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某地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补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十个月有期徒刑(实刑),未建议适用缓刑。

(二)办案难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后发现,被告人希望争取缓刑的意愿非常强烈,不愿被判处实刑,但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的核心办案难点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如下:
  1.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与缓刑争取的冲突
    根据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若被告人对具结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或要求变更,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异议并希望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有可能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被告人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优惠。
  2. 缓刑适用的法定限制
    根据某地高院相关意见规定,“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一律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肇事致被害人死亡,严格按照该规定,似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3. 从轻处罚情节的考量与量刑平衡
    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相关意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若仍判处十个月实刑,未能充分体现该从轻处罚情节,不利于案件的实质性和解。
  4. 自首的认定争议
    根据某地高院相关意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应将该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自首。但辩护人认为,相较于肇事逃逸后再报案构成自首的情形,被告人肇事后立即留在现场报警、抢救伤者的行为,更应认定为自首,以鼓励肇事者主动承担责任、减少损害扩大。

二、辩护观点和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办案难点,辩护人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与被告人多次沟通后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具体辩护观点及法律分析如下:

(一)坚持认罪认罚,同时辩护适用缓刑

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根据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整后的建议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因此,辩护人在坚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不属于 “撤回认罪认罚”,而是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争取更合理的量刑。

(二)交通肇事罪 “一律不适用缓刑” 情形存在例外

辩护人经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某地高院相关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一律不适用缓刑’情形,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坚持十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但根据上述规定,即便被告人存在 “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 的情形,仍有适用缓刑的例外可能。因此,辩护人坚持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意见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辩护人认为,虽然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有报案、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但该行政法上的义务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并不冲突。被告人肇事后留在现场、主动报警、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结合案件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

辩护人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展开辩护: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被告人存在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借款进行赔偿等具体情节。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三、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并且有认罪认罚、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本案既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给了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自首、积极抢救、积极赔偿的良好行为作出了肯定评价,判决具有 “人情味”,得到了社会的肯定。被告人对于该量刑也十分满意,表示一定遵纪守法、认真进行社区矫正,再也不会犯罪。

四、律师感悟

一般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的,则不敢在法庭对量刑提出不同的辩护意见。
一开始,被告人认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 “不能反悔,反悔要加重”,并不信任辩护人,但其本人又非常希望争取缓刑。
辩护人接到本案指派后,并未因案件性质而轻视,而是多次与被告人沟通,制定辩护策略,取得了被告人的信任。本案中,辩护人正是认识到了被告人在事后具有 “报警、抢救、赔偿、谅解” 的情节,并且了解了其独自抚养家人、借款赔偿的事实,怀带着同情心和责任感,认真准备辩护材料,查找相关判例与法律法规,最终向法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获采纳。
这一结果不仅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让当事人体会到了法律也是具有 “人情味” 的。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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