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一、背景情况
本案原告与被告于留学期间相识,后回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关系紧张等问题矛盾不断,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难点
财产集中且复杂:双方主要共同财产为一套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有按揭贷款未结清,且涉及逾期贷款问题。
支付与产权分离风险:若简单判决房产归一方、另一方获补偿,可能出现“房已过户、款未到位”的风险,尤其在我方当事人不掌握产权变更主动权的情况下。
款项性质争议:购房过程中双方及亲属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涉及借款、赠与等不同性质,若进入诉讼将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的问题。
跨地域诉讼:当事人分居江苏、江西、广东多地,沟通协调成本高,诉讼效率需重点考虑。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梳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形成过程、资金来源及贷款情况,明确核心诉求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确保我方当事人能够安全、及时地获得应占有的财产份额。
在法院主持下,我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围绕房产归属、补偿款金额、支付方式及保障机制进行多轮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房产归被告所有,按揭贷款及逾期部分由被告承担;
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共计26万元;
设置“逾期即全额执行+违约金5万元”条款,强化履约约束;
明确补偿款支付至原告父亲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约定产权变更条件及例外情形,避免后续履行僵局。
四、案件结果
双方在法院签署调解书,圆满结案。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后续贷款风险,补偿款分期支付有明确保障,且享有提前强制执行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双方各自承担,进一步降低我方当事人诉讼成本。
附:调解书主要内容(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马X,女,汉族,1999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已隐藏),联系电话(已隐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1998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公民身份号码(已隐藏),联系电话(已隐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东某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马X与被告李X在澳大利亚留学的时候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1年12月28日回国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后期双方性格差异非常明显。被告对原告鲜有照顾,同时玩心也比较重,对女方的关心照顾耐心日渐减少,双方不断的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的身体每况愈下,同时被告的家人亦对原告非常冷淡,结婚以后对原告恶语相向,两人因故长期分居感情日渐淡薄。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购买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XX房产归被告李X所有,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包括已经逾期的房屋贷款本息由被告李X负责偿还。
三、被告李X补偿原告马X260000元,被告李X于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马X39000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马X39000元,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马X52000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马X52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马X剩余78000元。
四、若被告李X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当期款项,则原告马X有权从被告李X逾期之次日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李X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五、被告李X付清原告马X补偿款260000元后,被告李X有权提前30日内通知原告马X配合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原告马XX积极配合被告李X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将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X或者被告李X指定人名下)。若原告马X不配合,则被告李X有权要求原告马X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系房屋抵押权涤除原因或者不动产中心等职能部门因政策原因导致变更不能,则被告李X不要求原告马X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原、被告因购买上述房屋经手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赠与等款项由各自负责处理。
七、案件受理费11200元,调解减半收取5600元,原、被告自愿各自承担2800元,被告李X于2024年11月5日前支付原告马X2800元。
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马X之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账户信息已隐藏)。
八、原告马X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执行前置通知书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调解条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