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李XX(化名)
委托时间:2022年6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事实
李XX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入职山东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行车工工作,月均工资约3961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入职后,公司未与李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亦未支付高温补贴及未休带薪休假工资。2022年6月,因公司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保,李XX通过律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生活费等权益。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公司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基本生活费支付依据:公司否认存在停工放假事实,认为无需支付基本生活费。
3.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公司对李XX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提出异议。
代理策略
1. 证据固定: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凭证及企业邮箱发送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解除通知已有效送达。
2. 法律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缴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停工期间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确公司法律责任。
3. 庭审辩论:针对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未放假”等抗辩,结合邮件拒收记录、工资发放异常等证据,驳斥其主张,强化李XX诉求的合法性。
二、案件总结
仲裁阶段
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 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853元、高温补贴1280元、基本生活费5448元;
· 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
诉讼阶段
法院审理后支持我方全部核心诉求,判决:
1. 经济补偿金:25415元(按正常工作月平均工资3910元×6.5年工作年限计算);
2. 带薪年休假工资:3853元(2020-2021年度);
3. 高温补贴:1280元(2020-2021年度);
4. 基本生活费:5987元(2021年11月-2022年2月、2022年5月,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
三、律师价值
1. 权益最大化:通过法律论证,将仲裁未支持的经济补偿金纳入判决范围,为当事人多争取25415元补偿。
2. 证据组织:成功举证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邮件拒收视为送达)及停工事实,突破公司抗辩壁垒。
3. 专业计算:针对工资标准争议,主张按“正常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避免因放假导致的收入偏差影响权益。
4. 全程代理:从仲裁到诉讼全程跟进,精准运用《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规,确保当事人各项权益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