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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W先生入职山东省临沂市某塑胶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微信或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21年6月4日,W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近段骨折等多处损伤,先后住院治疗50天,自行支出医疗费21954.65元。

争议焦点

1. 仲裁程序合法性:塑胶公司主张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认为仲裁程序违法;

2. 工资标准认定:塑胶公司主张W先生日工资500元,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5925元,而仲裁认定为7765.33元;

3.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塑胶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63485.55元。

代理策略

1. 程序抗辩:提交仲裁委邮寄开庭通知的签收记录,证明塑胶公司已签收但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程序合法;

2. 事实举证:通过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39077元转账系W先生个人4个月工资,并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资发放举证责任;

3. 法律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地方规定,主张九级伤残对应的各项赔偿标准,包括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结果

1. 驳回塑胶公司的诉讼请求;

2.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3. 塑胶公司需支付W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63485.55元,包括:

o 医疗费2195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2.3元

o 停工留薪期工资69885元、护理费6450元

o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8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757.6元。

核心裁判要点

· 程序合法性:仲裁委已依法送达开庭通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 工资标准认定: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工资发放明细,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纳劳动者主张的月平均工资7765元;

· 赔偿计算: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9个月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元)的7个月、12个月计算。

律师价值

1. 程序正义保障:通过证据固定仲裁程序合法性,驳斥用人单位“未收到通知”的抗辩,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2. 事实认定突破:针对工资标准争议,援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成功认定月平均工资7765元,为高额赔偿奠定基础;

3. 赔偿项目精细化:结合山东省工伤待遇标准,逐项计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确保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4. 争议解决效率:通过庭审辩论与证据组织,推动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支持劳动者主张,实现快速维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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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合伙人律师,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中华全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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