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宁劳人仲案字[2025]第*号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一公司。2024年5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24年7月,经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4年12月,经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十级。被申请人二为被申请人一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调解:
本会于2025年3月受理该案,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于2025年3月指定仲裁员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参与下审理该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共计7万元。
二、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向宁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三、双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且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申请人及近亲属保证此后不得就申请人本次意外受伤事件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业务单位、其他单位、政府机关等任何机构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其他赔偿请求,不能对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业务单位的声誉造成任何不良的负面影响。
四、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起诉。
五、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解除。
应双方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制作调解书。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一份。
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工伤工友是外省人,不是云南本地人,来宁蒗煤矿上班受伤导致多根肋骨骨折,尽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已经由公司办理了,但是工伤赔偿仍和老板协议无果,距离太远维权艰难,来委托段彪永律师代理工伤赔偿。
到了工伤赔偿仲裁阶段,顺利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达成共计70000余元的调解,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向宁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领,核发金额5万元左右。各项赔偿合计13万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