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被告:蒋XX、董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某某律师原告曾XX经被告蒋XX介绍,参与被告董XX发起的柴油买卖合伙业务,曾XX按要求向蒋XX、董XX转账共计 30 万元作为投资款。三方通过微信群沟通加油业务运营事宜,曾XX后续收到分红款及返还款项共计 33769 元。2024 年 3 月起,二被告未再支付收益、公开经营状况,曾XX催要款项未果,此前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驳回,遂以合伙合同纠纷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进行合伙清算分配、返还 3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成本。被告蒋XX、董XX辩称,蒋XX仅为代收款,并非合伙人,案涉合伙系曾XX与董XX之间;案涉加油业务无经营资质,合伙行为无效;合伙未达清算条件,且合伙处于亏损状态,原告诉求无依据。
办案经过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董XX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到庭参加诉讼。
- 法院审理查明:曾XX分多次向蒋XX、董XX转账 30 万元投资款,蒋XX代收 1 万元后转付董XX;三方微信群沟通加油业务,曾XX收到分红款 13769 元、蒋XX代付款 20000 元;董X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案涉业务为柴油买卖;二被告提交收支等明细,原告不予认可。
-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对合伙关系效力、责任承担主体等核心争议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董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XX 266231 元;
- 驳回原告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5850 元、保全费 2020 元,合计 7870 元,由原告曾XX负担 886 元,被告董XX负担 698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