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某某律师;被告为某某。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 2022 年 4 月被告在其处购买茶叶,经被告签字确认货款共计 9260 元,被告承诺年底付款,但后续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办案经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茶叶购买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9260 元;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负担;
-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