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许XX,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南京XX律师)、许XX(原告之父)被告一:南京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二: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第三人:江苏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许XX向南京某某XX公司购买某苑商铺,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总价款、交付时间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原告按售楼处指示向第三人江苏某某XX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已预告登记至原告名下且具备交付条件,但南京某某XX公司以原告未付补差款、未足额支付购房款为由拒绝交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协助办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第三人涉嫌经济犯罪、原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第三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疫情等因素影响施工、两被告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经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南京某某X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第三人在售楼处以开发商名义销售房屋;原告在售楼处完成付款与签约,被告仅收到部分款项但为原告办理预告登记;案涉房屋于 2022 年 11 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被告提交疫情防控文件、监理日志等证明施工受疫情影响。
- 法院围绕表见代理认定、购房款支付、逾期交房责任、股东连带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与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南京某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XX交付案涉商铺;
- 被告南京某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商铺产权登记手续;
- 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含逾期交房违约金、股东连带责任诉求);
- 案件受理费 19337 元由被告南京某某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