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案——李同红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成功撤销政府错误答复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贾X诉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原告贾X委托其弟贾XX及李同红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陈X、屈XX、屈XX参与诉讼。
涉案房屋系被告管理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贾X的外祖母王X。王X于1999年3月去世,此后承租人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贾X自1979年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长期在此居住,名下无其他住房。
2020年11月2日,贾X向公房管理单位提交《承租人变更申请书》,申请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同年12月29日,管理单位作出《答复》,以“贾X未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同一户籍家庭成员陈X、屈XX、屈XX对变更申请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贾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第一,梳理公房变更的法定条件。 李同红律师深入研究《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明确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本案中,贾X户籍1979年即迁入涉案房屋,且长期在此居住,虽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时间存在争议,但被告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
第二,破解“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被告以第三人陈X、屈XX、屈XX有异议为由拒绝变更。李同红律师通过庭审调查查明,屈XX在2000年左右已在北京市顺义区取得产权房屋,根据规定,其在其他处有住房,不符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因此不具备对变更申请提出异议的资格。这一突破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第三,举证证明原告符合变更条件。 李同红律师系统提交了户籍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街道办出具的未申请保障性住房证明、残疾人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贾X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名下无其他住房、肢体残疾生活困难等客观事实。
第四,精准把握行政诉讼的审查要点。 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在作出《答复》时,未对第三人是否符合异议人条件进行审查,仅以存在异议为由拒绝变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满足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等条件。被告以贾X未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为由拒绝变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认定。同时,庭审中第三人自认屈XX已取得产权房屋,故其不符合享有异议权的其他家庭成员条件。被告以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有异议为由拒绝变更,理由不能成立。《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
撤销被告下属公房管理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答复》;
责令被告下属公房管理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公房变更政策法规,以行政诉讼方式成功推翻政府错误答复,为委托人争取到重新审查的机会,充分展现了其在行政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诉讼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