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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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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委托人夫妻在孕期于X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产前检查档案并接受全套孕期筛查服务,该机构为委托人开展血清学产前筛查、胎儿超声及心脏彩超等检查后,均提示胎儿无高风险异常。后委托人产下患有21 - 三体综合征(唐氏综合征)合并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婴,因保健机构在血清学筛查报告出具、审核流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未按规范完成报告复核签发,侵害委托人孕期知情选择权,导致缺陷儿 “错误出生”,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主张保健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固定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委托人孕期全部病历、筛查报告、诊疗沟通记录,重点核对血清学产前筛查报告关键问题:报告无合规审核签名、实际操作人与署名人员不符、机构事后补盖审核印章存在程序瑕疵,同时固定女婴出生后确诊染色体异常、先天性心脏病的全部诊疗与鉴定材料。

2. 核心争议点论证围绕保健机构违反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未适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两大核心,明确主张:案涉血清学筛查报告未按卫生部规范经副高以上资质人员复核签发,检验、审核流程不合法,属于合同履行不当;该程序瑕疵直接影响筛查结果的可信度,剥夺委托人进一步产前诊断、自主选择妊娠结局的权利。

3. 一、二审庭审抗辩一审中,针对保健机构 已尽告知义务、筛查结果客观、无诊疗过错的抗辩,提交鉴定意见、医学规范、医务人员资质材料,证实机构存在流程违约;二审中,坚持保健机构 20% 原因力的过错责任,主张缺陷儿特殊抚养、康复、医疗支出属于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请求法院足额支持赔偿。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保健机构存在不适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综合损失情况酌定判决保健机构赔偿委托人 400000 元;委托人与保健机构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保健机构过错与缺陷儿出生存在 20% 原因力,一审赔偿金额合理,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核心诉求得到支持。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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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位禄律师,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并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拥有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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