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委托人王X于 2019 年 11 月入职大连XX公司,该公司为外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 2025 年 11 月。2023 年 9 月,公司新加坡部审计人员以王X “工作失职、贻误事务,存在串通招投标嫌疑,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委托人不服该解除决定,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余元。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委托人委托阎乔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维权。
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制定 “事实还原 + 举证质证 + 法律适用” 三维抗辩策略,直击原告主张的核心漏洞,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还原岗位事实,否定核心前提:通过劳动合同、工作邮件、审计访谈记录等证据,明确委托人的岗位并非公司所称的 “招投标工作负责人”,无招投标审核、决定权,所有报价单均需层层报请公司领导审批,从根源上推翻原告 “工作失职” 的前提。
- 逐条质证证据,驳斥原告主张:针对原告提交的《报价邀请函》、录音、收货单等证据,逐一指出其无直接证明力,原告未举证证明委托人存在串通招投标、审核失职的行为,亦未举证证明投标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案涉供应商均为公司沿用 8 年的合作方,委托人对供应商的使用具有合理信赖。
- 直击损失举证漏洞,否定解除事由:原告主张委托人的行为造成公司形象 / 财产损失,但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类型、金额及因果关系,其主张仅为主观揣测,无客观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
- 固定关键证据,证明公司违法解除:通过原告审计访谈的录音证据,提取公司要求委托人 “背锅” 的关键表述,结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充分证明公司系无合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因员工失职作出的合法处理。
- 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强调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判决
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解除行为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赔偿委托人2N工资。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常以 “员工失职” 为由规避赔偿金支付义务,阎乔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争议办案经验、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维度全面驳斥原告主张,成功推翻公司的违法解除决定,让法院全额支持委托人的赔偿金诉求,不仅为委托人追回了应得的经济赔偿,更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权提供了专业的办案思路与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