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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上商标侵权诉讼中,通过公证取证、平台调证、证据链构建等多维度策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典型路径。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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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系国内知名家纺企业,旗下“罗*”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依法享有第246149**号“LU*L*I”、第245790**号“罗*”、第77020**号“罗*”、第49021**号“罗*家纺”、第49021**号“B*A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被子、床罩、床单等第24类商品。

原告发现被告陈X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未经许可在其店铺首页、商品链接、宝贝详情等处大量使用“UOL*I”“罗*家纺”“LU*L*I罗*”等标识,销售标有上述标识的蚕丝被等商品。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246149**、245790**、77020**、49021**、49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包括: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关于侵权认定:被告在店铺首页、链接文字及展示图片、宝贝详情中使用的“U*L*I”“罗*家纺”“LU*L*I罗*”等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或其销售行为已取得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特别是涉案侵权蚕丝被累计销售金额较大(596万余元),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9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1. 侵权证据的完整固定: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全面固定被告在淘宝店铺首页、商品链接、宝贝详情、商品包装等处使用侵权标识的事实,以及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

2. 侵权行为的精准定性:准确区分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成功论证被告在店铺页面、商品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非单纯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拓宽了侵权认定范围。

3. 销售规模的举证突破:通过申请法院向淘宝平台调取被告店铺的交易数据,成功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为法院确定较高赔偿数额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4. 赔偿数额的有效争取:在原告请求10万元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充分举证被告侵权规模、原告商标知名度、维权合理费用等,成功争取到9万元的赔偿数额,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5. 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控:在庭审中主动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简化庭审争议焦点,避免因被告缺席审理可能导致的执行困难,体现了诉讼策略的灵活性。

6. 缺席审理的程序应对:针对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代理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线上商标侵权诉讼中,通过公证取证、平台调证、证据链构建等多维度策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典型路径。


  • 2020-0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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