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征地拆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
向法院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批复文件等关键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为家庭共同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告仅向单一原告作出补偿决定、遗漏安置补助费等补偿项目,同时证实被告征地公告发布超期,为法院认定被告遗漏补偿项目、违反法定程序提供了核心事实依据。

案件详情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蒙XX、蒙XX、蒙XX、蒙XX四人,共同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为徽县人民政府,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县县长,副县长作为出庭负责人,同时委托甘肃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主张案涉土地及附着物为家庭共同共有,被告仅向蒙XX作出决定不当,且评估程序违法、补偿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征收行为亦存在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的问题。被告辩称征收补偿程序合法,案涉诉讼标的已被生效裁判羁束,且原告起诉已过法定期限。

办案经过

原告就案涉补偿决定书首次起诉后,法院曾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法院首次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被告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法院重审本案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蒙XX等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蒙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亦依职权调取了调查笔录、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结合质证意见对证据作出了认证并查明相关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对四名原告依法重新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主要为:其一,本案未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案涉补偿决定书虽在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中被作为证据提交,但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无证据证明已送达补偿决定书,原告自 2019 年 12 月知晓决定书内容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三,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案涉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补偿决定遗漏安置补助费等补偿项目,且被告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未按规定期限发布征收公告,作出补偿决定后亦未依法送达,均违反法定程序,案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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