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夫妻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案外人介绍,与担保公司及其监事王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王X出借190万元,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日,被告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及《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产提供反担保抵押。
借款实际发生当日,王X账户收到案外人转账后,立即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后担保公司以其自有资金(通过股东关联账户转入)向王X“代偿”借款本息共计195万余元,并向被告主张追偿权。原来被告委托时对接过并不抱有希望,但本律师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转账流水,以及王X为担保公司监事,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至担保公司法人账户等情节,可证实王X仅为名义出借人,担保公司名为担保人实为借款人,通过反担保利息和服务费等其行为突破法律规定利息上限以及砍头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违反了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及从属的《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抵押合同》均属无效。一审判决被告仅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驳回了担保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利息、律师费及抵押优先受偿权等诉请。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XX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
1.穿透式审查,揭示交易本质:并未局限于合同表面形式,而是深入梳理了资金流向、各方身份关系及交易背景,有力论证了本案名为“担保”与“借款”,实为融资担保公司变相发放贷款的事实,成功否定了主合同的效力。
2.精准援引强制性规定:通过援引XXX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担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无效,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方追偿权的法律基础。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价值,在于透过复杂的交易架构,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本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免除了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多达数十万元的利息,完全超出了被告的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