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XX因子女高中择校及学籍办理事宜,委托被告张XX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因委托事项未完成,隋X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委托事项已部分履行、不应全额返还,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中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详细论证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款项交付事实及返还责任,有力驳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隋XX的合法债权得以全额支持。
本案系因委托办理择校学籍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委托合同效力、返还责任认定及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我方始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明确案涉委托事项扰乱教育招生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属于典型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