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姜爱辉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与某开发企业建设工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委托人承揽该开发企业威海某地产项目施工,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委托人经仲裁确认在 113XXXX7873.21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后开发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委托人申报优先债权 100XXXX2099.01 元,管理人仅确认 881XXXX4967.39 元,委托人此前起诉被驳回,遂委托姜爱辉律师启动再审程序。
二、办案经过
姜爱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明确案件三大核心争议点:委托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再审主张数额是否超出原审范围、案涉争议款项是否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范畴。
针对开发企业提出的 “起诉超期、诉权消灭” 抗辩,律师精准援引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仅为督促权利行使,届满并不产生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有权就实体权利起诉。
针对 “再审诉求超原审范围” 的异议,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再审与原审主张的数额差异系工程款核算问题,均针对案涉同一工程的债权审核异议,不应割裂要求另案起诉。
针对核心的债权数额争议,律师逐一驳斥抗辩理由:开发企业主张的代付 130 万元利息无委托人盖章的有效协议佐证,款项相关事实亦无证据支撑,不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利润、税金系建设工程价款法定组成部分,且已被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同时精准界定垫付监管资金、审计费、仲裁费的法律性质,明确其非优先债权,不影响工程款本金及利润、税金的优先权认定。
庭审中,姜爱辉律师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仲裁裁决书、债权申报及异议材料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就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充分论证委托人诉讼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再审审理,完全采纳姜爱辉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书: 撤销原审驳回委托人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确认委托人对该开发企业,在已确认的 881XXXX4967.39 元优先债权之外,另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 XXX.8 元; 案件受理费由开发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