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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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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某总包单位承接成都某医院综合体东区综合机电施工项目后,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案涉工程全部交由该建筑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仅收取 10% 项目管理费,双方形成违法转包关系。案涉工程于 2022 年 5 月停工,建筑公司以其为实际施工人、总包单位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请判令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金、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总包单位委托陈XX师应诉,主张双方未完成结算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办案经过

1. 案件定性与抗辩核心确立陈XX师介入后,梳理案涉《合作协议书》履行细节,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转包合同效力、已完工程造价、应扣减款项认定,确立以司法鉴定确定实际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抵扣各项费用的抗辩思路,庭审中主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

2. 证据组织与司法鉴定推进律师整理总包单位现场管理资料、付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人员社保工资记录等证据,证明总包单位实际参与项目管理、已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主动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固定案涉工程实际造价核心依据。

3. 庭审质证与费用抵扣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律师结合鉴定意见逐一反驳,提出应扣除 BIM 深化设计费、印花税、项目管理费等合同约定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对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以其无明确诉讼请求及初步证据为由,请求法院不予准许相关鉴定申请。

4. 合同效力与责任划分阐述庭审中律师明确,即便案涉转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原告已施工部分仅通过初步验收,工程款结算需以实际鉴定造价为准,且应抵扣总包单位已付款项、管理成本及约定费用,双方均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书》系违法转包,应属无效;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已完工程造价,依法扣除印花税、BIM 深化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后,结合总包单位已支付工程款总额,认定总包单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司法鉴定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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