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处场地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XXX品店铺,场地建设由原告负责。原告通过被告员工介绍,支付了房屋建造费27000元、设计费1000元。后因搭建的阳光房被街道办事处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停止建设,合同履行不能,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建造费及设计费,并主张律师费、违约金等。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案涉阳光房未经批准建设,故双方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无效。被告知晓案涉场地不能搭建房屋却仍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对合同无效具有较大过错;原告作为场地建设方亦未尽审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的7000元建造费应全额返还;其他建造费20000元及设计费1000元,被告按70%比例承担14700元。以上共计21700元。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违约金不予支持。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面对被告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自行承担经营支出”为由的抗辩,精准把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清晰还原了被告员工推荐建造方、原告支付费用、因违章建筑被责令停工的全过程。律师成功论证案涉场地建设未经批准、合同依法无效的核心主张,并推动法院认定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返还21700元建造费及设计费的判决结果,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