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申请人主张在某加油站担任记账员,实行单休工作制,存在大量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2025年2月6日申请人离职,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案件总结: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1日期间,根据考勤记录认定申请人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4天、休息日加班84天,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裁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60.41元、休息日加班费34241.57元; 2024年防暑降温费1002.8元、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286元,因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已足额发放,予以支持;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38.19元予以支持.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面对被申请人仅认可部分劳动关系期间、主张加班费已足额支付并提起时效抗辩的复杂情况,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人自行记录的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流水等证据,成功构建了2023年3月后加班事实的完整证据链。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工资台账的情况下,促使仲裁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天数,并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用工情形下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