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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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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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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户内家庭成员,因案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问题,被他人诉至法院,原告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要求委托人腾退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主张案涉宅基地以其名义申请登记,房屋由其亲生父母出资建造,应归其单独所有;委托人则辩称案涉宅基地登记信息存疑,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属户内成员共同共有,案涉房屋无独立产权登记,且委托人长期居住于此、对家庭尽到抚养照料义务,案涉房屋不宜判归原告单独所有。

办案经过

1. 证据调取与事实核查:接受委托后,江洪成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取案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底册、统计表等关键材料,核实案涉土地登记主体与变更记录,推翻原告所持土地使用证的权属证明效力。

2. 法律观点梳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明确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户内成员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房屋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3. 庭审抗辩与证据提交:庭审中,江洪成律师围绕土地登记真实性、一户一宅法律原则、房屋建造事实、委托人居住贡献及家庭扶养情况展开全面抗辩,提交土地登记资料、户籍信息、居住证明等证据,反驳原告赠与主张与侵权诉求。

4. 程序异议提出:针对案涉房屋涉及多名户内权利人的情况,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成员参与诉讼,保障案件事实查清与各方权益,强化不宜单独处分房屋的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江洪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单独所有权,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委托人成功保住案涉房屋居住与使用权益,胜诉结案。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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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洪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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