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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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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本案为未成年人之间因玩笑行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审原告方主张原审被告存在长期霸X行为,要求被告及其监护人承担高额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行为仅为单次玩笑致伤,未支持霸X相关诉求,仅判决被告方承担合理人身损害赔偿。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代理的被告方全面胜诉。

办案经过

1. 接收委托,梳理案情接受被告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卷宗、医疗记录、调解笔录及支付凭证,明确核心争议为是否存在长期霸X行为,以及原告主张的抑郁相关治疗费用与案涉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固定关键证据整理被告方已垫付医疗费、主动道歉、积极协商赔偿的证据;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实双方小学毕业后无交集、无矛盾,案涉仅为单次踢书包致摔倒受伤,无长期霸X事实;核实原告就医记录,证明其抑郁诊断自述的霸X起始时间早于案涉行为,与本案无关联。

3. 庭审抗辩要点

· 案涉行为系未成年人之间玩笑,无长期霸X事实,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霸X存在;

· 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询问未成年人时监护人均在场,调查结论合法有效;

· 原告主张的抑郁相关治疗费用,与本次单次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支持;

· 被告监护人已尽监护义务,积极救治、垫付费用、主动道歉,已承担应尽责任。

1. 二审精准应诉二审中坚持一审抗辩观点,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逐一反驳,明确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霸X主张,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长期霸X行为,原告抑郁相关治疗与案涉行为无关联性,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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