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罪认罚、补缴税款获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浙江某公司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余份,价税合计约1.7亿元,并已全部由浙江某公司用于进项抵扣。根据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台账统计,两公司间实际货物交易额仅为6千万元,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额存在约1.1亿元的差额。该差额部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3%的抵扣税率计算,涉及虚开税额约130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且数额巨大。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工作与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本所张XX律师团队立即开展工作:
首先,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核实朱X的涉案事实、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经过。经研判,确认朱XX备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案发后主动全额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其次,确立核心辩护方向。鉴于涉案税额特别巨大,案件仍在侦办阶段,直接辩护目标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措施。辩护重点在于向检察机关充分阐释:朱X虽涉相关嫌疑,但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彻底,通过补缴税款已全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再次,积极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并提交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朱X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挽回损失等情节,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最后,协助当事人落实从宽情节。指导并协助朱X顺利完成税款补缴程序,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充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结合朱XX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补缴全部税款、积极悔罪的表现,认定其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依法对朱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税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案件,通过律师的专业研判和有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取保候审措施,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本案充分展示了在涉税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与“补缴税款”等关键从宽情节,与检察机关进行专业、坦诚沟通,对于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推动案件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