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勇律师代理员工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纠纷案
案件简介
邹XX因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劳动关系确认等争议,委托张飞勇律师(浙江XX)代理劳动仲裁。邹XX称,其曾入职某关联公司(后更名),2020年12月1日转入公司任销售主管,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含奖金提成);2025年8月11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邹XX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854.68元;2. 2014年5月5日至2025年8月11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9832.23元;3. 同期加班费59832.23元;4. 确认双方2014年5月5日至2025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解除行为合法,愿按7550.85元/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前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且已休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仅确认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张飞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系统推进维权工作:
证据梳理与固定:指导邹XX收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证明工资标准);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年休假请假单(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抗辩策略:
违法解除争议:针对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主张,指出其未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亦未证明已与邹XX善意协商变更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
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最终仲裁认定为8282.68元);强调公司与某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100%控股)及年休假单显示的2014年5月5日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共11.5年);
年休假争议:援引“应休未休年休假属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反驳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
加班费争议: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仅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95.5小时,质证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
劳动关系确认: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指出邹XX2020年12月1日转入公司,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规定确认2024年9月13日(维权申请前一年)至2025年8月11日的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律师通过逐项质证、法律论证,推动仲裁委采纳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案号:奉劳人仲(202X)办字第XXXX号),作出如下裁决:
公司支付邹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501.64元;
公司支付邹XX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加班费人民币6586元;
公司支付邹XX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94元;
确认公司与邹XX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邹XX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明确,当事人如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则裁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