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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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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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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 XX 公司从被告 B 公司处承接河道路面水稳层施工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 XX 公司组织人员、机械、材料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完工后,被告 B 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近百万工程款长期拖欠。原告 XX 公司无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 B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判令总承包方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B 公司、总承包方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 B 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未扣除金融保理费用,应按其与总承包方约定扣减相应款项,调低应付工程款数额;总承包方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作为总承包方并非发包人,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改判驳回原告 XX 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告 XX 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二审应诉,面对两方上诉压力,坚持维护合法工程款债权。

本律师二审庭审中发表核心答辩意见:其一,金融保理费用是被告 B 公司与总承包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并未在原告 XX 公司与被告 B 公司的合同中进行约定,也未向原告 XX 公司提示说明和征得同意,对原告 XX 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无权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其二,关于总承包方是否承担责任,由二审法院依据司法解释依法审查,原告 XX 公司坚持工程已完工、结算已完成、欠款事实清楚,应付工程款数额合法准确,应依法予以维持;其三,被告 B 公司主张扣除费用的依据均为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文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约束原告 XX 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数额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本律师关于保理费用不得扣除的核心意见,依法对责任主体范围进行调整后,维持一审向原告 XX 公司支付近百万工程款的判决结果,本案二审终审胜诉,债权得以最终确定。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典型的多层转包、保理费用转嫁、质保金争议、二审改判风险复合型纠纷。发包人最常见的抗辩手段,是将其与上游的财务成本、管理成本、保理利息转嫁给实际施工人,从而达到少付款、不付款目的。本案二审的关键胜利,在于法院明确认定:合同相对性不可突破,内部约定不能约束下游施工人,保理费用不得随意转嫁给实际施工人。本律师通过简洁、精准、有力的抗辩,成功保住一审胜诉成果,为当事人锁定近百万工程款债权。

三、律师价值

二审应诉稳胜能力:面对两方上诉,精准抓住核心点,守住一审胜诉判决。

合同相对性严格适用:彻底阻断发包人将内部费用转嫁给施工人的企图。

工程款数额全额保住:近百万债权未被扣减,权益完整实现。

建工二审专业优势:熟悉工程价款、质保金、保理、连带责任等裁判规则,庭审对抗能力突出。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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