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某公司(XX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购买的 100 万只口罩不符合约定标准被意大利法院扣押,要求该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货款损失 1447 万余元、商业信誉损失 364 万余元及逾期滞纳金。山东XX公司及冯XX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庭审中重点提出核心意见: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系XX公司与 XX公司,医疗器械公司未参与合同协商、未收取货款、未生产案涉口罩,并非合同当事人;XX公司支付的货款实际转入冯XX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与医疗器械公司无任何关联;交易前XX公司已明确告知案涉口罩为民用防护标准(GB2626-2006),严禁用于医疗用途,XX公司擅自转售给医疗机构导致货物被扣押,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XX公司提交的外国扣押令系程序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口罩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且其检测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举证未达法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医疗器械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XX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律师精准厘清跨境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与法律关系,有效驳斥对方基于主体认识错误提出的索赔主张,通过专业辩护成功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跨境贸易纠纷中精准抗辩、厘清责任的典型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