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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何雅趣律师兼具法律与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在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她深度参与现场勘验,质证时精准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的偏差与不足,促使法院未采信该鉴定意见,全面采纳原告方工程量证据。凭借 “法律 + 造价” 复合能力,成功为原告追回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55 万余元,实现高效维权。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委托北京XX律师,起诉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两被告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吴X。原告从某施工公司分包文昌某项目部分劳务工程,施工后双方就工程量、工程单价及欠款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55万余元,诉至法院要求某施工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202411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庭审中,何雅趣律师提交工程量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就工程单价、已完工程量等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积极应对被告关于超付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后应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何雅趣律师凭借对造价领域的专业理解,全程深度参与鉴定现场勘验及鉴定意见质证,在鉴定意见明显偏离原告实际施工量的情况下,通过专业分析和有力质证,成功动摇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31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3155元为基数,自20231129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判决理由: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因原告无资质无效,但原告已完成工程,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经审理,法院未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是采纳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明细单等证据,认定实际工程量及对应工程款为553155元。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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