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9年1月至 2022 年底,原告在毛X开办的制衣厂工作,期间毛X因拖欠工资、经营及生活开支等向原告欠款,2019年底出具53660元欠条,2021至2022 年底又累计产生 187801.31元款项,原告合计主张246395.31 元债务。2025 年 7 月原告首次起诉毛X还款,法院查明其已于2022年12月病亡后驳回起诉,后原告以毛X的配偶、两名子女为被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承担诉讼费,三被告则抗辩原告未证明借款真实性,案涉款项非借款且原告存在虚假陈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俞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并提交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交易明细等核心证据,针对被告对欠条签名的质疑,在其未按法院指定期限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主张确认欠条的合法效力,夯实债权基础;同时调取被继承人社保账户明细及领取记录,精准区分养老账户余额属于遗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为对家属的专项补偿并非遗产的法律性质,明确继承人的清偿责任范围;此外紧扣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指出被告抗辩微信转账为经营支出却未提交任何佐证证据的情形,且援引《民法典》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清晰阐明三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形成完整的诉讼抗辩与主张逻辑。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做出以下判决:认定三被告领取的被继承人养老账户余额 33853.25 元为遗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非遗产范畴,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 33853.25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98 元,由原告负担 2000 元、三被告负担 498 元,若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