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9年5月,投保人方某(系被保险人童XX的丈夫)为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因头晕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直径1.8cm)及原位腺癌(直径0.4cm),并接受肺癌根治术。出院后,童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童XX名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4次中医处方,诊断为“虚劳病”),且投保时未告知“头晕”症状,属于故意不告知,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童XX委托本所童彬超律师代理,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人身保险金人民币30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均勾选“否”,构成故意不告知。
代理律师从以下关键点突破:
1. 询问范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2. “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第3项询问中的“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其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第4项询问“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
3. “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但代理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法院最终未认定投保前存在头晕。
4. 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中医调理类诊断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身体检查异常”;强调了保险人负有对询问内容明确解释的义务;同时警示保险公司不得仅凭医保卡记录机械认定被保险人病史。
律师价值:
1. 精准法律适用: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
2. 证据挖掘与质证: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3. 医学与中医知识运用:论证“虚劳病”在中医体系中的调理属性,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其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
4. 情理与法理结合:通过医保卡可能被家人借用的事实,打破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5. 诉讼策略优化:坚持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进行逐项询问,最终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实现30万元全额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