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车X、张X涉嫌诈骗罪案)
案件名称: 车X、张X涉嫌诈骗罪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XX
被告人张X辩护人: 马XX,河南XX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指控:
车X、张X明知上线“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冒充“证券公司线下注资专员”,帮助收取被害人现金共计53万元(既遂28万元,未遂25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马XX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张X主观上对上游犯罪属于诈骗无明确认知,未参与诈骗共谋或策划;
张X仅担任司机,按指令转移犯罪所得,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
张X具有坦白、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采纳马XX律师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X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未遂、初犯,依法减轻处罚;
判决: 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公诉机关原建议为三年六个月);
违法所得700元追缴,作案工具没收。
